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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笔下的“行律法”

那么,不能靠着『称义』的『行律法』是什么呢?……就是《加拉太书》2:14中的『生活像犹太人』,是与《加拉太书》2:15中『外邦中的罪人』的分隔。换句话说,这不是宗教改革传统喜欢去恨恶的道德上的『好行为』。这其实是把犹太人与外邦人分开的东西……赖特(N.T. Wright),《称义:上帝的计划与保罗的异象》(Justification: God’s Plan and Paul’s Vision)第116–117页。
赖特(N.T.Wright)与宗教改革两方针对唯独因信称义的理解上重要分歧之处就是保罗所说的「行律法」(works of the law)的含义。赖特宣称保罗并不是在讨论靠行为称义。那他这么说是基于什么呢?

赖特认为,保罗致加拉太人书信中最主要的议题并不是靠行为称义(律法主义),而是同桌团契不融洽。赖特辩称,加拉太的犹太基督徒因外邦人与他们同桌擘饼而困惑。诚然,基督降世的确既拯救犹太人也拯救外邦人,但这些外邦人如果没有犹太民族的记号──割礼、饮食条例、遵守安息日的话,他们怎么可以被当作亚伯拉罕的子孙呢?只有外邦信徒「行律法」,也就是受割礼、吃律法许可的食物并遵守安息日,他们才肯接受这些外邦人在他们中间。因此,按赖特所言,保罗写信是为了让加拉太人明白:基督已经废除了「律法」,外邦人不需要犹太人的记号也能成为基督徒。耶稣已经撤销了行律法为记号,并立起了新记号来识别上帝的子民──对他的信心。

如穆尔(Doug Moo)所说,赖特观点的错误是把保罗书信里的背景问题当作主要问题来讨论了。换句话说,赖特把保罗的救恩和人如何在上帝眼中称义的教导搁在一旁;把次要的同桌团契问题本末倒置,甚至晦暗了保罗所讲的罪与救恩的信息。

让我们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为什么保罗会为了同桌团契这种问题如此严厉的警告加拉太人他们所持的是该咒诅的假福音 (加 1:8-9)?

第二,保罗用「行律法」这个短语时,固然考虑到割礼、饮食条例与安息日,但他也考虑很多其他的事情。这三项犹太人身份的记号不过是众多律法中一小部分。当保罗谴责人们依靠「行律法」时,他在《加拉太书》3:10引用了《申命记》:「任何人不持守、不遵行律法书上所记载的一切,都是被诅咒的。」(申27:2,中文标准译本)。保罗不单责备对割礼、食物条例和安息日的依赖,他还包括了写在律法上的一切。就是说,任何人想以自己对律法的服从在上帝面前被称为义的(为被称顺服的)都只会自招咒诅。

第三,当保罗解释依靠行为与依靠信心的分别时, 他诉诸于上帝设立割礼、饮食条例和安息日之前的时日。保罗引用的是亚伯拉罕与撒拉的罪:他们试图凭着自己的努力成就上帝的应许,而不是靠着信心承受那将要来的那位的后裔──耶稣基督。(加3:16; 4:21-31)

第四,赖特把信心与割礼、饮食条例和安息日对立起来作为新约与旧约的两种身份标志。但赖特的定义却让圣经变得自相矛盾。难道信心不是旧约圣徒的身份标志吗?《希伯来书》11章记载了那些信心的伟人,这正说明了对基督的信心一直都是上帝子民的记号。

「行律法」含义的区别,不只是在赖特与宗教改革传统之间,更是在赖特与使徒保罗之间──就是在赖特与圣经本身间。保罗之所以花了很长的篇幅驳斥犹太律法主义者依赖自我顺服(他们依靠「行律法」),是因为这不只是同桌团契的问题,而是关乎到他们的救恩。保罗对加拉太人的长篇论证可以精简成《以弗所书》的这句话:「你们得救是靠着恩典,借着信心。这不是出于自己,而是上帝所赐的; 这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2:8-9,新译本)。总而言之,基督所作的工才是使我们称义的法律根据。「行律法」的正确定义意味着称义与定罪、天堂与地狱的区别。


作者:范司寇
翻译:杨哲凯;校对:岑跃环、王一

范司寇博士 (Dr.J.V. Fesko),加州威敏斯特神学院(Westminster Seminary California)教学主任、系统神学与历史神学教授;按立于美国正统长老会(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著有The Theology of the Westminster Standards, Songs of a Suffering KingBeyond Calvin: Union with Christ and Justification in Early Modern Reformed Theology等书。

本文取自加州西敏神学院资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