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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传统中的信心观

唯独因信称义的教义是宗教改革时争论的中心,也是抗罗宗信徒极大的安慰;而其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则是神所赐的信心。然而信心的本质却不都是一样的。圣经中耶稣有关撒种的比喻(如 太13:1-9)让我们看到了有着不同根基的信心;甚至雅各也提曾到“魔鬼的信心”与“死的信心”(雅2:19,26)。因此,改革宗神学家们跟随圣经的教导,区分不同性质的信心,例如历史性的信心,暂时性的信心,神迹性的信心,与称义性/得救的信心。本文旨在介绍改革宗传统中对于称义性信心的定义,与信心在救恩次序中和悔改的关系,并其在称义中所扮演的角色。

信心的定义

在改革宗与长老会的信条里,真信心被看为由三部分所组成:知识(notitia),认同(assensus),与信靠(fiducia)。

如《海德堡要理问答》(1563)二十一问如此定义真信心:真信心不仅是一种确定的知识notitia),使我认定assensus)上帝在圣经中向我们启示的一切都是真的;也是一种全心的信靠fiducia),由圣灵通过福音在我里面做成的…”

霍志恒(Geerhardus Vos)对此解释道:

然而,这并不是在说上帝圣道中包含的一切真理都是得救信心的对象,甚至有时对一些真理缺少知识之时,信徒仍有义务宣称自己相信这些。这个定义表达了对于罗马天主教的反对。罗马天主教说:真信心仅仅是一种确定的知识,使我认定上帝在圣经中向我们启示的一切都是真的。对此抗罗宗信徒反驳道:得救的信心不止是确定的知识,还包含着其他的要素。[1]

《西敏信条》(1646)十四章对于得救信心的定义也是如此:二、借此信心,基督徒相信凡在圣经中所启示(notitia)的都为真实(assensus),因为那是神以自己的权威说话但使人得救之信心主要的表现是︰凭恩典之约领受、并单单接受、依靠基督(fiducia),得以称义、成圣、得永生。

就像约翰穆理(John Murray)所说的,信心包括知识乍一看是件非常奇怪的事情,因我们经常区分“知道一件事情”与“相信一件事情”。然而,尽管有时我们必须区分二者,但在得救的信心上却不可缺乏知识。穆理比喻到,就如我们在日常中的人际关系一样,我们不会相信一位没有任何了解的人,特别是当对方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时。因此,我们得救的信心更应当如此!没有知识的信心,最好也只不过是“盲目的猜测”罢了,而最差则会成为一种“愚昧的嘲讽”。[2] 论到认同的重要性时,他继续说道:“一个人可能很了解童女生子的教义,但因着这种认识而否认这个教义信心中的认同不止是同意那些对于有关基督的真理,更在于承认那些真理与我们作为失丧罪人之间所存在的联系。[3] 最后,在跟随西敏信条的看法下,穆理将“信靠”描述为信心的“最为主要的特征the most chracteristic act of faith[4]

史普罗牧师(R.C.Sproul)在对西敏信条11章有关称义的注释中,将信心的第三要素“fiducia”解释为“个人性的信靠或依靠”(personal trust or reliance)。同时,引用了长老会牧者詹姆斯.肯尼迪(James Kennedy)有关椅子的比喻来阐述信靠的本质:“他问一个人,‘你是否知道这是一个椅子?你是否确信当你坐下时这个椅子可以承受你的重量?’ 肯尼迪提到相信椅子将会支撑你是一回事,但我们并没有真正地信靠这个椅子,除非我们亲自坐在它上面。这与相信耶稣是基督,并祂真的是有能力,有资格,拯救我们的基督一样。然而祂并没有拯救我们,直到我们将自身的信靠与依靠放在祂身上。[5]

然而,一些神学家如理查德·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1615-1691),约拿单.爱德华兹(Jonathan Edwards,1703-1758)等则在此偏离了改革宗对信心的定义,把行为、顺服或爱等纳入到信心的定义之中。巴克斯特1649年对抗反律主义者(antinomian)时,在名为《称义的格言》(Aphorismes of Justification)一书中就将信心描述为一种“合约”(Contract),并“一切的合约都有着这样的本质,那就是,为着得到益处的缘故,强制我们必须行出曾同意与承诺过的事情来”。[6] 很明显,巴克斯特将顺服的行为算作了信心本身的要素之一。而他也同时在书中将信心描述为一种“福音性的义” (evangelical Righteousness),不同于基督作为“律法性的义”(legal Righteousness)。巴克斯特此处运用了有关支付房租的比喻:信徒曾住在圣父的家中,却因无法支付大量的房租而被赶了出来;现今因圣子替我们付清了欠账,从而我们可以重新住回这个家中,但需要支付一颗“胡椒豆”(Peppercorn)为每年的房租。这无疑是将恩典之约看为了一种新的行为之约。从而因着基督的缘故,如今“我们福音性的义,或信心,被看作真正的义并完美的顺服归算给了我们”。[7] 这种看法也随后引发了诸多正统神学家们的反驳,如西敏大会的安东尼·伯吉斯(Anthony Burgess),约翰.瓦莱斯(John Wallis)等人。[8] 最著名的反对者,莫过于被誉为清教徒王子的约翰.欧文(John Owen),他分别在1650发布的《关于基督之死与称义》(Of the Death of Christ, and of Justification)和1677年的《论因信称义的教义》(The Doctrine of Justifcation by Faith)两部作品中反驳了巴克斯特的“新律法主义式”(将信心看为是一种行为)称义观。[9] 尽管巴克斯特曾“修改”过自己的观点,但究其本质而言却没有任何变化,这也导致他仍可以在1676年时公开写道:“读者,请原谅我一直在如此唠叨地重复着争论的现状;我并不是在管任何人的闲事。但如果这是在指因行为称义的话,那么我就是这种看法”。[10]

而爱德华兹,则是将爱心看为信心的必要,甚至是主要的成分。这可以从爱德华兹自己的神学教义笔记中(Miscellanies)看出。尽管他在其中清楚记载了公理宗前辈托马斯·古德温(Thomas Goodwin)对此的明确反对,他还是选择了跟随曾被控告为苏西尼主义者的威廉·夏洛克(William Sherlock),“此处夏洛克博士讲到了基督徒的真信心…在251页,将对于神的依靠或信赖描述为源自于对上帝的爱“。 因此,他也屡次同样地将信心描述为源于爱心,“从腓1:9-10看出,在真理上得救性的相信来源于爱心,或是一种圣洁的性情并内心中的爱慕 “;“约一 5:1表明,得救信心所蕴含的本质是神圣的爱心“;“爱心是得救信心的本质,如赛64:4所展示的那样…并被使徒在林前2:9中所引用” 。[11] 而讽刺的是,这与他最常引用的改革宗神学家之一,弗兰西斯.图伦丁(Francis Turretin)的看法截然相反。图伦丁明确写道:“信心不是对于命令的顺服,因这样会混合两个截然不同的美德 —— “信心与爱心”(林前13:13)。前者关乎着福音的应许,后者则是有关律法的规条”。[12] 这种将情感算作信心要素的做法,近期在浸信会神学家约翰.派博(John.Piper)的新书中再次上演。不可否认,这无疑是重现了爱德华兹的谬误。[13]

爱心或顺服的行为不是信心的一部分,而是信心的果子。这是改革宗信条对于加拉太书5:6的解释,区分信心与信心的果子,而非混淆二者(西敏信条11.2;比利时信条24)。反观巴克斯特与爱德华兹对于信心的定义,则更接近于罗马天主教口中的“形成的信心” (fides formata)。

信心与悔改

信心与悔改常被看作不可分割的两件事情,如耶稣在传福音的初期如此说:“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可1:15)。保罗也曾说 “当向神悔改,信靠我主耶稣基督”(徒20:21)。因此,改革宗神学家如汤姆华森(Thomas Watson)将信心与悔改描述为“信徒飞往天堂的两只翅膀”。[14] 然而,一件不可分割的事情却是可以加以区分的,如同基督两性的关系一样,常被描述为“区分却又不分离的”(distinct but not seperate)此处所讨论的,不是关乎信心与悔改在重生信徒身上发生的时间次序,或是信徒主观感受中的先后次序,而是客观的救恩次序Ordo Salutis),或是圣灵施行的逻辑次序[15]

悔改在改革宗信条中被描述为“治死旧人,活出新人”(海德堡88问),或是“真实觉悟自己有罪,而又确知神在基督里之怜悯的罪人,就会因此为罪忧伤痛悔,恨恶并离弃自己的罪,而归向神,立志竭力重新顺服”(小要理87问,参大要理76问)。也许有人会认为海德堡对于悔改的定义不如西敏那样全面;但事实则是,两份文件对于悔改的看法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海德堡的字数要少一些而已(这一点可以从乌尔西弩的海德堡注释中看出)。而在用词上,一些神学家们,如以乌尔西努为代表的,则更喜欢称这种真悔改为“回转conversion

无论如何,悔改与信心的逻辑次序是个棘手的问题,因改革宗神学家们在此并不都持有一样的看法。就如近代神学家中,伯克富(Louis Berkhof)在《系统神学》一书里认为悔改是先于信心的[16];而穆理则认为在逻辑次序上两者并无先后顺序,甚至写道咬定谁先谁后是“没有意义的”(futile),因信心是悔改的信心,悔改也是带有信心的悔改。[17] 穆理的看法也曾是傅格森(Sinclair Ferguson)过往的立场。[18] 然而早期改革宗的主流立场,也是傅格森之后的看法,则与改革宗信条一致,认定信心必然先于悔改,并且悔改是从信心而生出的。

海德堡要理问答将真信心放在真悔改的前面并不是巧合。该要理问答仿照罗马书的三重结构设计(罪恶3-11;拯救12-85;感恩86-129),将真信心放在“拯救”的部分,同时将真悔改放在“感恩”中,这一举动暗示了真悔改是依附于真信心而存在的,因一切感恩的基础都是基于神在基督里的拯救,从而真悔改不能没有真信心为前提。这一点可以从要理问答两位主要作者的作品中看到。乌尔西努(Zacharias Ursinus)的海德堡注释中解释道:“活出新人…包含了有别于治死旧人的三件事:1.对于上帝的怜悯与其在基督里被应用的认识”这毫无疑问是在指信心,“有关真悔改或回转的两部分来都源自于信心。因为若不爱上帝,就没有人可以真的憎恶罪并来到上帝面前。然而没有人爱神却不具备信心。[19] 俄利维亚努(Caspar Olevianus)也同样区分了信心与悔改,并将前者看作有关称义而后者则是关乎成圣。悔改也在他的笔下被描述为“福音的第二部分”,同时“由信心生出”(born of faith);并且悔改产生于“对上帝公义审判的认识,与在基督里应许的永恒恩惠的经历”。[20] 同时,俄氏也侧面提到了悔改是借着信心(instrumentally by faith)而领受到的看法,[21] 也证明了悔改后于信心的立场并不是一种新的发明。

西敏信条与大小要理问答在论到“悔改以致得生”时,都无一例外的提到了一个必要的前提,那就是乌尔西努与的俄利维亚努曾说过的 “知道神在基督里向悔改之人所显的恩慈”(西敏信条15.2)。这里显然是在暗示信心的存在。没有这种源于信心中对上帝恩惠的认识,就没有真悔改。傅格森也借用西敏信条此处的定义来证明“精髓者”托马斯.波士顿(Thomas Boston)在此的正统性[22]

对于信心和悔改最为有关的论述,莫过于爱德华·费雪(Edward Fisher)所写的,带有西敏大会神学家约瑟夫·卡里尔(Joseph Caryl)和杰雷米亚·巴罗弗斯(Jeremiah Burroughs)推荐的正统巨作,《现代神学精髓》(Marrow of Modern Divinity)。此书主要以牧师,初信徒,律法主义者,反律主义者四人间的对话来阐述各种有关律法主义与反律主义的相关问题。其中则特别提到了真信心先于真悔改一事。正当律法主义者认为真悔改必须先于真信心而存在时,代表着正统教导的牧师则反对了这一观点,并给出了三点理由:

1.真悔改必然来源于对神的爱,而对神的爱则离不开真信心的存在;2.真悔改来源于对神的爱,而对神的爱离不开我们认识到自己是先被神所爱的,这一认识来源于信心;3.真悔改必然先认识到上帝恩惠的应许才能离开罪恶,依靠基督,而对于上帝恩惠的认识来源于信心。紧接着,律法主义者抛出了一个看似棘手的问题,也就是圣经中说“当悔改,信福音”(可1:15)时,悔改是先于信心的。对此牧师的回应为:这种悔改主要指的是当时人们要改变普遍对于弥赛亚的错误看法而已。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段对话旁的注解中,波士顿自己加上了当时其他两位神学家的解释:一位是英国的清教徒圣经注释家马太.波尔(Matthew Poole 1624-1679),在此解释道这是先于信心却不是真悔改的一种悔改,并提到“然而福音性的真悔改必然是信心的果子与果效”。另一位则是西敏大会神学家约翰.莱特福特(John Lightfoot 1602-1675),将此处解释为“信心或信靠,在恩典做工的次序中,作为其他恩典的来源,是先于悔改的;而此处与其他地方,信心则将被放在了后面,这是因着:第一,虽然信心是最先被做成的,但是悔改是最先被看见并显露出来的。”同样,书中的牧师随后也承认道的确有一种悔改是先于信心的,但这种悔改不是福音性的真悔改,而是一种律法性的悔改;这种悔改不会使我们靠近基督,反而会使我们越发远离祂,妄想靠自己的行为称义。[23] 波士顿对于这一章的笔记中,也引用了大量改革宗神学前辈们的观点,加以证明作者在此的正统性,其中包括:加尔文的《基督教要义》与要理问答,约翰·诺克斯的苏格兰信条,改教家约翰·德文森(John Davidson)的要理问答,改教家雅各·米尔维尔(James Melvil)的要理问答,诺克斯的同事约翰.克瑞格(John Craig)的要理问答,与西敏大小要理问答来证明“信心先于悔改”的这样观点是改革宗正统所一直持守的。救恩施行的错误次序会酿造严重的后果,正如西敏大会神学家塞缪尔·卢瑟福(Samuel Rutherford 1600 – 1661)曾警告的那样:“我们应当特别留意巴克斯特先生将悔改与顺服放置在称义之前的这一顺序,而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新的行为之约。[24]

信条,要理问答,与诸多改革宗神学家们的见证,让我们更加确定,信心先于悔改的看法是正统且正确的。说信心是“悔改的另一面”,往往是模糊不清且容易造成误解的。的确,信心和悔有着相似之处,例如同作为恩典之约的条件(西敏信条7.3;小要理85),同作为神所赐给罪人的礼物,同作为有着开端并持续一生的恩典。然而,信心与悔改在逻辑次序上,并不是无法区分的,否则他们就必然成为同一事物。信心有着特殊的地位:信心是我们称义的工具(加2:16),而不是悔改;信心是一切好行为的根源(来11:6),而不是悔改;信心将我们联于基督(西2:12),而不是悔改。固然,真信心不会没有真悔改所相伴,然而悔改不是以兄弟的身份伴随信心,乃是以子女的身份从信心而出

信心与称义

为何对信心的定义如此重要?为何信心必须要先于悔改呢?这都是因着信心是我们得以在上帝的法庭面前被称为义的唯一工具或管道(instrument)。若信心包含了悔改、顺服或爱心,那么称义就是必然是藉着悔改、顺服、爱。而保罗则特别强调道称义是出于信心,而非行为(罗3:28)。反观将悔改放置在信心之前,或是将悔改模糊地描述为“信心的另一面”,则混淆了早期改革宗神学家们常说的 “双重恩典 / 双重恩惠”duplex gratia / duplex beneficium),即称义与成圣。信心是称义的工具,而悔改作为信心的果子,则属于成圣的领域。信徒的好行为,爱心,与对神的顺服,毋庸置疑是必要的;然而这种必要性不是基于称义的层面,而是在成圣生活的层面上作为“活着的信心”(fides viva)所必然结出的果子。在信心作为工具因一事上,《比利时信条》第二十二条论道:“不过,我们的意思不是说使我们称义的是信心本身,因为信心只是工具,我们用来拥抱基督,我们的义。

同样,《西敏信条》十一章明确写道:“一、凡蒙神有效恩召的人,神也白白称他们为义这并不是因为在他们里面有任何的功劳,或是他们做了什么,完全是因为基督的缘故。也不是将信心、相信的行为,或其他对福音的顺服,归算为他们的义;乃是把基督的顺服和所成就的义归算给他们,以致他们凭信心接受并倚靠祂和祂的义;这信心并不是出于他们自己原有的,乃是神所赐的。

那么,既然我们是“因信称义”,并且称义的信心是我们自己的,这难道不是在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靠着自己称义了吗?西敏信条此处否定了这种误解,强调称义是神白白的恩典,而非我们的功劳,因为:1.信心不是我们称义的根基,而是我们称义的工具或管道(凭信心接受并倚靠祂和祂的义);2.这得救的信心虽然是我们的,但“不是出于”我们,“乃是神所赐的”。

17-18世纪与改革宗神学经常挂钩的著名神学家们,如理查德·巴克斯特与约翰.吉尔(John.Gill 1697-1771)则明确反对信心是称义的工具因。吉尔在自己的系统神学中虽大量引用了改革宗正统神学家们,却在称义上偏离了他们。他在没有严谨区分的前提下将称义看作永恒中已经完成的行为,从而“信心不是称义的因,乃是称义的果;信心在任何的意义上都不是称义的因”。[25] 随后,为了支持自己的这种看法,他引用了巴克斯特的话:“如此,就像巴克斯特先生自己所说的那样,‘如果信心是我们称义的工具的话,那么这要么是上帝的工具,要么是人的工具;但它不是人的工具,因为称义是上帝的作为,祂是唯一称人为义的(罗3:26),人不能称自己为义;同时它也不是上帝的工具,因为在称义中相信的那位不是上帝。[26]

反观改革宗正统神学家们则没有将上帝与信心在称义中的关系看为是“非此即彼”的,而是严谨地区二者在称义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例如,约翰加尔文早在1539年出版的第一本注释书 —— 罗马书注释中如此解释3章22节:“如此,当我们被称义时,有效因efficient cause)是上帝的怜悯,功德因 meritorious)是基督,而工具因instrumental)则是有关上帝话语的信心。因此,信心被描述为称我们为义,因这是我们接收基督的工具,借此祂的义传递给了我们。[27]

加尔文的学生,海德堡要理问答的主要作者乌尔西努也写道:“上帝的怜悯是我们称义的起始因moving cause),基督的补赎是形式因formal cause);同时我们的信心是工具因instrumental cause),抓住并将基督的义应用在自己身上。借此,我们必须要留意,称义不能在不加以区分的前提下说是由上帝的恩典,基督的功德,与信心所一同促成的。[28]

被誉为改革宗圣经神学之父的霍志恒在阐述称义的教义时也使用到了这种严谨的经院主义式区分:“称义的有效因 (causa efficiens) 是上帝,准确来说是圣父,更准确来说是祂的恩典与义。称义的功德因(causa meritoria)是中保基督的顺服。称义的工具因(causa instrumentalis) 是圣灵在心中所生发的信心。称义的终极因(causa finalis) 是为了上帝在关乎因信称义上一切美德的颂赞。[29]

这样看来,信心的确是使我们称义的原因之一,同时信心使我们被称义与上帝称我们为义并无冲突,因信心是上帝的所赐下的工具。但信心不是我们称义的根基。不是因着信心的美好才使得我们被称为义。而是因着信心的对象无比美好,也就是基督与祂为我们赚取的功德,从而我们可以领受基督的义。而只有作为“依靠”(fiducia)的信心,才能使我们获得基督的义,顺服、爱、悔改都无法作为领受基督义的管道。究其本质来说,称义是上帝白白的恩典。感谢神,因这是我们盼望的缘由!祂虽不亏欠我们任何,却出于在爱子里的美意,为着自己的荣耀,乐意称我等罪人为义(罗4:5)。

(特别感谢王一牧师在悔改一题上和我的详细讨论)


[1] Geerhardus Vos, Reformed Dogmatics V.4, p.711

[2] John Murray, Redemption Accomplished and Applied; foreword by Carl R.Tureman, p.115-116.

[3] ibid.

[4] Ibid., p.117.

[5] R.C.Sproul, Truth We Confess: A Systematic Exposition of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p.276

[6]  Richard Baxter, An Extract of Mr. Richard Baxter’s Aphorisms of Justification, Published by John Wesley; as quoted in Michael Horton,Justification, V.2 p.412

[7] Richard Baxter, An extract of mr. Richard Baxter’s Aphorisms of justification, publ. by J. Wesley,https://wesleyscholar.com/wp-content/uploads/2021/05/07-Extract-Baxter-Aphorisms-on-Justification-1745.pdf

[8] C.FitzSimons Allison,The Rise of Moralism, p.154

[9] J.V.Fesko, Justification: Understanding the Classic Reformed Doctrine, p.30

[10] Richard Baxter, A Treatise of Justifying Righteousness, https://books.google.ca/books?redir_esc=y&id=FBwtAAAAYAAJ&q=works#v=snippet&q=%5CIf%20this%20be%20Justification%20by%20Works&f=false

[11] Jonathan Edwards, Miscellanies, https://www.apuritansmind.com/puritan-favorites/jonathan-edwards/miscellaneous-writings/faith/

[12] Francis Turretin, Institues, XV.xiii.6; as quoted in J.V.Fesko, The Covenant of Redemption: Origins, Development, and Reception,p.134.

[13]https://www.thegospelcoalition.org/reviews/what-saving-faith/

[14] Thomas Watson,The Doctrine of Repentance: The Epistle to The Reader.

[15] 有关救恩次序的概念,参http://www.reformedbeginner.net/basics18-ordo-salutis/

[16] 伯克富, 系统神学, p.788

[17] John Murray, Redemption Accomplished and Applied; foreword by Carl R.Tureman, p.118-119.

[18] https://www.ligonier.org/learn/articles/faith-and-repentance

[19] The Commentary of Dr.Zacharias Ursinus on the Heidelberg Catechism, p.471.

[20] Caspar Olevianus, De substantia, 2.24; as quoted in R.Scott Clark,Caspar Olevian and the Substance of the Covenant: The Double Benefit of Christ, p.197-198.

[21] Ibid.

[22] Sinclair Ferguson, The Whole Christ, p.101

[23] 有关福音性&律法性悔改的区别,参http://www.reformedbeginner.net/%e4%bb%80%e4%b9%88%e6%98%af%e7%a6%8f%e9%9f%b3%e6%80%a7%e6%82%94%e6%94%b9/

[24] 以上有关Fisher和Boston的引用取自Edward Fisher,The Marrow of Modern Divinity, p.161-165.

[25] John Gill, A Body of Doctrinal Divinity, Book II.5.2

[26]  Ibid.,5.2a1

[27] John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Epistle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Romans; https://calvin.edu/centers-institutes/meeter-center/files/john-calvins-works-in-english/Commentary%20038%20-%20Romans.pdf

[28] The Commentary of Dr.Zacharias Ursinus on the Heidelberg Catechism, p.330-331

[29] Geerhardus Vos, Reformed Dogmatics V.4, p.761-762


作者:王童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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