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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信条对婴儿洗的观点

很多人认为改革宗对洗礼没有明确的教义,或至少是存在争议的。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一部分来自于一些非认信改革宗的牧者和事工在福音派圈子内宣传改革宗或加尔文主义救恩论,这造成一些信徒误以为他们对待洗礼的看法也属于改革宗神学的范畴。但事实上,从宗教改革起,世界各地的改革宗教会对洗礼早已有非常明确而一致的理解。因此在改革宗神学里,婴儿洗并非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存在争议”。

我无意在此为婴儿洗争辩,我更无意以“个人解经”的方式来证明婴儿洗的合法性,这涉及到圣约神学的一些概念。我只想简单的从历史的角度来说明,婴儿洗从来就是改革宗教义系统里早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在历史上,也从来不存在一个否定婴儿洗的改革宗神学。可是我们如何能知道历代改革宗教会和信徒的观点呢?通过圣灵感动?通过举足轻重的牧师、神学家?(其实,甚至加尔文本人的权威也不是认信改革宗圈子对洗礼观点的立足点,尽管他个人的观点和各地改革宗教会的观点一致)我们要看教会作为整体,作为上帝百姓的团体,所共同宣告的信仰,并记录下来成为文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信条,保存给我们。我在这里列举一下历史上各地不同的改革宗教会信条里对婴儿洗的支持。几乎所有改革宗信条里都阐明了相同的观点(有些特例,比如多特信经因为处理某个特殊教义而没有阐述其他教义)。

早在1536年,日内瓦改革宗教会,由加尔文和威廉·法雷尔写作的《日内瓦信仰宣言》第15条里就写道:

洗礼是主用来证明他乐意接纳我们为后嗣、为他儿子耶稣的肢体所设立的外在记号。……因为我们的儿女也有份于与主的联合,我们确定外在记号应当施行在他们身上。《日内瓦信仰宣言》第15条

1560年,由诺克斯带领的苏格兰改革教会,由六位杰出的神学家共同写作出版了《苏格兰信仰宣言》,在第23条里写道:

我们承认并宣告,洗礼应当施予信徒的婴孩,如同施予那些有分辨力的成人。因此我们谴责重洗派,他们否定为在儿女拥有信心和理解力之前为他们施洗。《苏格兰信仰宣言》第23条

荷兰地区的改革宗教会在1562年出版《比利时信条》,第34条中明写道:

我们反对重洗派,他们…反对像我们相信的婴儿洗礼,但我们认为婴儿也应当受洗,正如以色列人的孩童受割礼一样,这同样的应许,也应验在我们孩童的身 上。……因此他们应当接受基督为他们所成就的圣礼……割礼之对以色列人,正如洗礼之对于我们的儿童。为此缘故,保罗称洗礼为基督的割礼。《比利时信条》第34条

德国地区改革教会在1563年出版的《海德堡要理问答》第74问中也写道:

问:婴孩也要受洗吗?答:是;因为他们既然与父母同属乎神的约,同为神的子民,并且他们因基督的血,得蒙应许,有救赎和起信的灵,如同他们父母所有 的,那么他们也借着那作为约的表记之洗礼,被接入基督教会中,有别于不信者的儿女,正如旧约的割礼所行的,这割礼已由新约的洗礼所代替。 《海德堡要理问答》第74问

1566年由布灵格写的《第二瑞士信条》,直到今天依旧是欧洲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地区众多改革宗教会认信的信条,在第20条里说:

我们谴责拒绝信徒的儿女受洗的人。因为他们属于上帝的国,并且是在上帝的约中,我们岂能不将此约的记号给他们呢?我们不是重洗派,并且与他们没有来往。《第二瑞士信条》第20条

当然还有华人比较熟悉的《威敏斯特信仰告白》,在第28条,第4节也宣告了同样的内容:

非但实际承认相信并顺服基督者当受洗,而且相信之父母的一方或双方的婴孩,也当受洗。《威敏斯特信仰告白》第28条,第4节

我重申,这篇文章的目的有两个:第一,说明改革宗对洗礼(特别是婴儿洗)有非常明确的观点,这教义在改革宗圈子内不存在“争议”。第二,对“改革宗”的定义不是个人性的,不是我们个人的权威,甚至不是某个著名神学家的个人权威来定义的,而是团体性的,是众多改革宗教会共同宣告出来的。宗教改革时期,只有重洗派否定婴儿洗的合法性。从来就不存在一个没有婴儿洗的改革宗神学。我们不应宣扬“改革宗对洗礼有争议”,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说法。


作者/王一

改革宗初学者,在认信的土壤上栽种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