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笔下的“行律法”
赖特(N.T.Wright)与宗教改革两方针对唯独因信称义的理解上重要分歧之处就是保罗所说的「行律法」(works of the law)的含义。赖特宣称保罗并不是在讨论靠行为称义。那他这么说是基于什么呢?
赖特认为,保罗致加拉太人书信中最主要的议题并不是靠行为称义(律法主义),而是同桌团契不[……]
约翰·范司寇博士(Dr. John V. Fesko),加州威敏斯特神学院(Westminster Seminary California)学术教务长,系统神学与历史神学教授;著作颇丰,著有 The Trinity and the Covenant of Redemption,The Theology of the Westminster Standards,Beyond Calvin: Union with Christ and Justification in Early Modern Reformed Theology等书。
赖特(N.T.Wright)与宗教改革两方针对唯独因信称义的理解上重要分歧之处就是保罗所说的「行律法」(works of the law)的含义。赖特宣称保罗并不是在讨论靠行为称义。那他这么说是基于什么呢?
赖特认为,保罗致加拉太人书信中最主要的议题并不是靠行为称义(律法主义),而是同桌团契不[……]
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联合。在婚姻里,二人成为一体。这是保罗在以弗所书第五章里所讲的。婚姻里的联合指向更深层次的联合,即基督与教会。改革宗神学家常用信徒与基督奥秘的联合(mystical union)这种表达方式来描述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伯克富(Louis Berkhof)如此定义与基督联合:“基督与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