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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特勒支结论(1905)

2025年6月13日 类型: 引文 话题:

A. 堕落后与堕落前拣选(Infralapsarianism vs Supralapsarianism)

关于第一点”堕前拣选与堕后拣选”之争,大会作出以下声明:

  • 我们的认信标准在拣选教义上确实采用了堕落后拣选(infralapsarianism)的表述,但从《多特信经》第一章第七条的行文以及多特会议的审议记录可以明确看出,这绝非意图排斥或谴责堕落前派(supralapsarianism)的表述;
  • 因此,任何人不得将堕落前拣选的观点标榜为荷兰改革宗教会的官方教义,但同时也不得侵扰持守此观点的信徒个人,因为多特会议并未对这一争议点作出最终裁决。

此外,大会特别提醒:此类深奥教义远超普通信徒的理解范围,应尽量避免在讲道中讨论;在圣道宣讲和教理问答中,都应当严格遵循认信标准所提供的表述。

B. 永恒称义(Eternal Justification)

关于第二点”永恒称义”的教义,大会作出以下声明:

  • “永恒称义”这一术语虽未直接出现在我们的认信文献中,但不能因此否定其有效性,正如我们也不能否定”行为之约”等通过神学传统确立的术语;
  • 认为我们的认信文献只承认”因信称义”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圣经(罗马书4:25)和《比利时信条》(第二十条)都明确指出,基督的复活印证了客观的称义(objective justification),这一称义在时间上先于主观的称义(subjective justification);
  • 就实质而言,我们所有教会都真诚相信并承认:基督在永恒的和平协议(即救赎之约)中就已应允作选民的担保人(Surety),亲自担当他们的罪债;后来更通过在加略山的受难与死亡,实际为我们付上赎价,使我们还在与神为敌时就得以与神和好。但根据神的话语并与我们的认信一致,我们必须同样坚定地持守:个人唯有藉着真信心,才能获得这救恩的益处。

因此,大公会议郑重告诫:任何损害基督为选民永恒担保之工,或削弱在良心法庭前蒙神称义所需真信心的观点,都应当予以警惕。

C. 直接重生(Immediate Regeneration)

关于第三点”直接重生”,大会作出以下声明:

  • 这个术语可以正确使用,因为我们改革宗教会历来强调:重生不是通过外在的圣道或圣礼本身达的,而是圣灵大能的更新工作所成就的——这与路德宗和罗马天主教的教导截然不同;
  • 需要强调的是,圣灵的重生之工绝不可与圣道宣讲割裂看待,二者并非彼此独立。诚然,《多特心经》明确教导:即便夭折的婴孩未曾听闻福音,我们仍当确信其得救;我们的认信文献也确实未具体阐明这类孩童重生的方式。然而同样确定的是: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人,就成年人而言,圣灵的重生之工总是与福音宣讲相伴而行。
  • 大会并不否认神能够不通过宣讲圣道(比如在异教世界)直接重生他所预定的人,但根据圣经,我们无法断言这种情况是否真实发生。因此,我们应当持守圣经明示的准则,将那些隐秘的事交托给我们的神。

D. 假定性重生(Presumptive Regeneration)

关于第四点”假定性重生”的教义,大会作出以下声明:

  • 根据我们教会的认信,基于神的应许,圣约中的子女应当被视为在基督里已经重生和成圣,除非他们长大后在其生活方式或教义上表现出相反的证据;
  • 但若说信徒子女受洗是基于他们”假定的重生”则不甚准确,因为洗礼的真正基础在于神的命令和应许;
  • 此外,教会以爱心的判断视圣约子女为重生者,这绝不意味着每个孩子都已实际重生。正如圣经所言:”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罗9:6-7),关于以撒也说:”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因此在讲道中必须不断敦促信徒认真自省,因为”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

大会与我们的认信一致坚持:”圣礼不是空洞无意义的记号,也不是要欺骗我们,而是内在无形恩典的外在标记和印证,藉此神以圣灵的大能在我们里面工作”(《比利时信条》第33条)。特别是洗礼被称为”重生的洗”和”洗去罪恶”,因为神要”藉这神圣的保证和标记使我们确信:我们被圣灵洗净罪恶,就像我们的身体确实被水洗净一样”。因此教会在洗礼后的祷告中”感谢赞美神,因祂藉爱子耶稣基督的宝血赦免了我们和我们子女的一切罪孽,又藉圣灵接纳我们成为祂独生子的肢体,收养我们作祂的儿女,并用圣洗礼向我们印证和确认这恩典”。

由此可见,我们的认信标准清楚教导:圣洗礼标记并印证我们藉基督宝血和圣灵得蒙洗净,即圣灵所带来的称义与更新,这些都是神赐给我们子女的恩惠。

大公会议认为,那种主张每个蒙拣选的子女在受洗前就已实际重生的观点,既无圣经依据也违反认信标准。因为神按祂的主权在自己所定的时间成就应许,这时间可能在洗礼前、洗礼时或洗礼后。因此,在谈论此事时必须谨慎,不可越过神所启示的真理妄加揣测。

~~~

《乌得勒支大公会议结论》于1905年在荷兰乌得勒支正式通过。1908年,我们正式声明认同这些结论(参见《1908年会议记录》第58条,第81页及以下)。该文件发表于当年《会议记录》的附录十二中。官方英文译本可参阅《1942年会议记录》第79页及第352-354页。[编者注:美国的基督教改革宗教会(CRCNA)于1962年重申《乌得勒支结论》,但于1968年将其”搁置”,不作为教义规范限定。]

英文选自: J. L. Schaver, The Polity of the Churches, 3rd edn (Chicago: Church Polity Press, 1947), 第2卷,34–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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