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约,亦称“旧约”,本身并非作为一种获取生命与救恩的绝对准则和律法而赐给教会,而是有其特殊的设计,为实现特殊的目标。使徒在本书信中,尤其在前一章及后面两章,已对此进行了无可辩驳的论证。
因此,此约不可能废除上帝先前曾赐予教会的普遍准则。因为特殊事例不能废除之前就已立定的普遍法则;然而,普遍法则却能废除先前一切特殊事例,就如新约废除旧约。我们必须从这两个方面来予以讨论。因为:
(1)上帝早在创造之初,就已将行为之约,即完全顺服之约赐予全人类。但西奈之约并没有废除此行为之约,更没有使之成全。原因在于,西奈之约本无意取代行为之约,作为一项包含整个教会所有信仰和顺服完整规则的盟约。上帝无意藉此废除行为之约,并以其取而代之;甚至在多方面,它反而重新强化、确立和肯定了该约。因为:
[1] 西奈之约在十诫中重申、宣告并体现了行为之约中的所有命令;上帝在创造之初已将律法写在人的心里,而十诫不过是上帝对此律法的纲要。在这里我们也要注意十诫那令人生畏的颁布方式以及刻在石版上的事实;因为其中正展现了行为之约的本质及其对完全顺服的绝对要求。然而因无人能满足其要求或照章遵行,所以它也被称为“属死的职事”,因为它导致恐惧和捆绑(林后3:7)。 [2] 西奈之约重申了行为之约的刑罚,即对一切违约者所宣布的咒诅或死刑。死亡本是行为之约中对罪的惩罚:“你吃的日子必定死”。这个宣判,在西奈之约中,也以诅咒的形式再次重申和彰显出来:“不坚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必受咒诅”(申27:26;加3:10)。因为,上帝的意图乃是将此咒诅印在人的良心中,直到那位来到,祂能除掉这一咒诅,正如使徒所宣称的那样(加3:19)。 [3] 西奈之约重申了行为之约中的应许——完全顺服便有永生。所以使徒告诉我们摩西是这样描述律法之义的:“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正如利18:5所说的那样。因此,西奈之约无非是对行为之约的重申。因为,西奈之约并没有另行添加任何永生应许,其永生应许完全源自行为之约。西奈之约只是重申此应许而已:”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约翰·欧文,《希伯来书释经》,威廉·古尔德编,《约翰·欧文文集》(爱丁堡:Johnstone and Hunter,1854),卷23,第77–78页。
译者:Lois
校对:英文原文:https://heidelblog.net/2016/09/owen-leviticus-185-is-nothing-but-a-revival-of-the-covenant-of-works/
作者:约翰·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