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X. 在行为之约中,人被视为作工的人,而给他的奖赏则被视为应得的报酬;因此,人的自夸未被排除,他可以像一位忠心的仆人在尽忠履职之后去夸口,他也可以要求照所应许的按功领赏。在恩典之约中,本身不敬虔的人被视为相信的人;永生则被视为中保的功德,是出于白白的恩典而赐给人,这就排除了一切夸口,相信的罪人若要夸口只能夸耀上帝是他慈悲的救主。
I.IX.XVI. 我们在第 II 节说过,行为之约中不可改变的第二点是:除了完全的顺服,没有任何其他途径可获得永生。铁证如下:按着这一普遍原则,基督必须生在律法以下(加 4:4),并且成全一切的义,为要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罗 8:4)。但如果这律法的义并非神圣不可侵犯,基督就没有必要顺服律法之约,以便为祂的百姓赚取永生。由此可见,应当有一种完全顺服的功德,以此作为获得永生权利的基础。而这种完全的顺服是由人自己履行,还是由他的中保履行,其实无关紧要。
——赫尔曼·维修斯(Herman Witsius),《盟约的经世》(Economy Of The Covenants)
译者:Lo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