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然而,正统教义所持的观点是:上帝赐给亚当的应许,不仅仅是伊甸乐园持续的幸福生活,而是指向属天的永生(上帝为亚当设定了一段时期来考验其信心,如果亚当以完美的顺服和忍耐通过试验,他就能进入这应许的永生)。因此,显然问题不在于无罪状态下的亚当是否享有不死之特权(此前在驳苏西尼时已予论证)。也不在于亚当是否有此应许,只要他持守正直,就能享有恒久的幸福与生命(这一点本文所驳的博学之士也承认)。真正的问题是:这种幸福与生命是在天上,还是仅限于地上的乐园?他们的答案是后者,我们则是前者。
四、理由如下:
(1)关乎行为的律法带有属天永恒生命的应许;因此,亚当所受的律法也带有同样的应许。这两者在本质上是同一个律法。前者中的永生应许可见于以下经文:“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利18:5),“你若要进入永生(即天上的生命),就当遵守诫命。”(太19:16-17);“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罗7:10),这里显然不是指地上的“活”(生命),而是指天上的。然而既然在堕落之后无人能靠此律法称义,那么这个应许必然在亚当堕落前就已存在。
法兰索瓦·图伦庭,《辩驳神学要义》,詹姆斯·丹尼森主编,乔治·吉格译,第1卷(新泽西州菲利普斯堡:P&R出版社,1992-1997),8.6.3-4(第583页)
译者:Lois
作者:图伦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