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文章

巴文克论行为之约非常有价值

“亚当起初与神所处的关系被奥古斯丁描述称一个约(covenant, testament, pact)… 从内容上看,后来被称为“行为之约”的教义已经在教父神学中出现。亚当起初的状态,就如经院主义神学,罗马天主教,路德宗神学所建立的所有要素,后来特别由改革宗神学家们在行为之约的教义中总结。……

与恩典之约不同,这个约被称为“自然之约”或“行为之约”(foedus naturae or operum)。它被称为“自然之约”不是因为它是从上帝的本性(nature)或人的本性(nature)自动地或自然地流露出来,而是因为这约所建立的根基是在于道德律(moral law),这律法是人按照本性(by nature)就知道的,而且因为它是在人的原始状态下与他所立的,人可以按照创造时所赐给他的能力来遵守,不需要超自然的恩典。后来,因为这个词偶尔被人误解,“行为之约”的用词取代了“自然之约”;它被称为行为之约,因为在这个约里,永生只能按照行为的方式,通过遵行上帝的诫命被赚取。改革宗神学家们特别教导这个约。尽管改革宗各信条并没有太多提起它。但是,从内容上看(materially),行为之约的教义蕴含在比利时信条第14、15条中,其中提到了亚当违背了生命的诫命;它也在海德堡要理问答第6-11问中蕴含……在多特信经第3/4项教义中。从形式上看(formally),行为之约的教义明确的在爱尔兰信条(1615),西敏信条(1647),瑞士联合信条(1675),瓦尔赫伦信条(Walcheren Articles,1693)被宣告。行为之约的教义也在一些罗马天主教神学家,和路德宗神学家当中被接受,但抗辩派和理性主义者反对它。……

有人反对改革宗神学中发展的圣约的教义,认为它太过经院主义式。虽然后期的神学家继续维护此教义,但他们不再认为它在神学上有重要价值。因为它失去了生命力,而容易被人攻击。但是行为之约的教义是基于圣经的,而且极其有价值。”

译者按:近几十年来,传统的改革宗圣约神学,特别是行为之约的教义,在改革宗神学内部被排斥,甚至批判。这种影响是从反对经院主义的力量而来。不幸的是,这种思想也藉着一些声音传播到了华人改革宗圈子里。我已经在多处引用传统的改革宗神学家,来证明此教义的历史性,这里继续引用近代的改革宗神学家来为这宝贵的教义加以辩护。


王一牧师粗略的翻译自Herman Bavinck, Reformed Dogmatics, Vol.2, p. 567-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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